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4550号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5316(2/4)。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怀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R0U257。
法定代表人:杨本本,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怀远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
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