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8072号
原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常州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div>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小强,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冯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为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速录员  黄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