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2民初483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蒋渊。
原告***与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泰城项目提供挖机服务。案外人叶喜秋系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负责人。2018年2月12日,叶喜秋出具给原告***一份付款申请书,表明应当付款给***挖机小工劳务费35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费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