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95787753K,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方远大厦商务楼1717室。
法定代表人:蒋渊。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25530249XD,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喜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昇
代书记员 张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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