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42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595787753。

法定代表人蒋渊。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蒋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特11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441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4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与(罗月红)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717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房地产系黄岩法院首查封并处置,故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幢××单元××室××号××室××号××室××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分配方案已做,现因案外人对分配公告提出执行异议,故暂不发放。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作出司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人民陪审员  刘志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