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3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曰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3310005957877531K,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717
室。
法定代表人:蒋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青宇公司支付原告挖机工程
款8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
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渊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青宇公司承包的工程
进行土方挖掘。2019年6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青宇公
司尚欠原告***挖机工程款8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
份,欠条上加盖了被告青宇公司的公章。上述工程款被告青宇
2公司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浙江**宇
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尤高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柳伊
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