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3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曰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3310005957877531K,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717

室。

法定代表人:蒋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青宇公司支付原告挖机工程

款8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

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渊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青宇公司承包的工程

进行土方挖掘。2019年6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青宇公

司尚欠原告***挖机工程款8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

份,欠条上加盖了被告青宇公司的公章。上述工程款被告青宇

2公司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浙江**宇

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尤高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柳伊

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