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保1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辽1381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50型铲车(车架号为:LG953>91078316<)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7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50型铲车(车架号为:LG953>91078316<)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50型铲车(车架号为:LG953>91078316<)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