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2678号
被执行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31号广西二轻大厦710-7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92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6892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