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342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1279号易水居小区1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4MA2YGYJA4H。
经营者:***,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A座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J794X。
法定代表人:**越,执行董事。
被告:南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景龙路188号11号楼-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1XF2D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与被告深圳市盛象建设有限公司、南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以与深圳市盛象建设有限公司、南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永结涂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