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玖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287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8483115X。
法定代表人:李利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与交通路交叉口金润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113HD31。
法定代表人:刘金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零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玖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反诉原告)晟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玖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晟恒公司向玖零公司支付货款34387.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710元(利息以3438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7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玖零公司长期经营办公家具、家具及木制品的加工、销售等业务。2020年6月30日,玖零公司与晟恒公司签订了《华能苑饭店门及家具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玖零公司向晟恒公司供应办公家具(详见南京华能苑饭店门及衣柜等家具清单),合同总价款为171936元。签订上述合同后,玖零公司按被告晟恒公司要求向其供应了家具清单上的办公家具,但晟恒公司在支付137548.8元后,剩余34387.2元货款支付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晟恒公司辩称:玖零公司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货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晟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玖零公司向晟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3513.9元;2、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玖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6日,晟恒公司与案外人南京华能苑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苑公司)签订《南京华能苑饭店有限公司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华能苑公司将南京华能苑饭店有限公司的精装工程发包给晟恒公司,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含门、窗、洗具、隔断、衣柜、地毯、空调、电器等一切内容)。该合同签订后,晟恒公司即采购门、衣柜等家具,2020年6月30日,晟恒公司与玖零公司签订了《华能苑饭店门及家具购销合同》一份,晟恒公司向玖零公司采购上述精装工程所需门、家具。合同约定玖零公司供货的质量标准为:实木复合烤漆门,颜色款式同二楼样板间,家具需通过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达到合格标准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玖零公司供货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约定实木复合油漆门,实际做的是门芯加纸门;2、油漆面与约定的样板间漆面不同;3、消毒间门装反、管井双门套没装、门吸没装、门板门套遍布的钉孔未处理;4、3公分油漆线条与油漆面不对;5、木质吊顶要求做4块板,实际做了5块板。远未达到合同标准。因玖零公司的货物未达标,导致华能苑公司拒绝与晟恒公司结算工程款,给晟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望驳回玖零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晟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玖零公司辩称:签订合同前,我公司已经将所需家具样板提供给晟恒公司,晟恒公司并未反对,最后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交付完成组装,晟恒公司与饭店方均在场监督,晟恒公司及酒店方在我公司组装完毕三日内并未提出异议,晟恒公司对此认可,应视为物品符合要求,并验收合格。晟恒公司与案外人饭店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晟恒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饭店方拒绝结算的原因是我公司导致,213513.9元损失如何确定不清楚,缺少证据支撑,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晟恒公司与案外人华能苑公司签订《南京华能苑饭店有限公司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华能苑公司将南京华能苑饭店有限公司的精装工程发包给晟恒公司,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含门、窗、洗具、隔断、衣柜、地毯、空调、电器等一切内容)。2020年6月30日,晟恒公司(甲方)与玖零公司(乙方)签订了《华能苑饭店门及家具购销合同》一份,晟恒公司向玖零公司采购上述精装工程所需门、家具。合同约定玖零公司供货的质量标准为:实木复合烤漆门,颜色款式同二楼样板间,家具需通过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达到合格标准。总价款171936元,包括货款、运费等交付甲方的一切费用。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晟恒公司向玖零公司支付30%定金51580.8元,发货前再支付50%货款85968元,剩余20%款项34387.2元安装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组装完毕后,晟恒公司应当在3天内按报价单进行验收,验收完成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玖零公司提出,无异议或在期限内不验收或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却怠于以书面形式通知玖零公司,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晟恒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玖零公司支付51580.8元,2020年7月19日,支付85968元。房门及家具安装完毕后,2020年8月7日,晟恒公司通过微信向玖零公司对房门材质及安装瑕疵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担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玖零公司与晟恒公司签订的《华能苑饭店门及家具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玖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房门、家具运送至华能苑饭店并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晟恒公司人员在场监督检查,安装完毕后,晟恒公司对房门材质及按照瑕疵提出异议,但未要求玖零公司退换货物,也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且实木复合烤漆门的具体质量标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另外晟恒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客房已经投入使用,综上所述,应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晟恒公司在玖零公司提起诉讼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距安装完毕已经近两年时间,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晟恒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剩余货款34387.2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玖零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当以3438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关于晟恒公司在反诉中主张赔偿损失213513.9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玖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87.2元及利息(以3438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2元,反诉费2251元,共计2602.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