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449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生,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6105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集镇。
原告***与被告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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