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祉胜,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路国庆,局长。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廉维,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SEMKINDUSTRIAL(HOLDINGS)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杨苗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惠嘉宏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苗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天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赞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韶秋,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兵,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为与被上诉人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显嘉公司)、惠州惠嘉宏业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惠嘉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显嘉公司是香港注册的企业,故本案属于涉港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268411.44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从来没有和被上诉人显嘉公司发生任何民事关系,也根本不知道这一香港公司的存在,该香港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被上诉人惠嘉公司将其滥列为本案原告的目的在于对本案无端增加涉港因素,以便在级别管辖以及诉讼时效中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2008)10号通知的解读精神,原审法院应对显嘉公司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不能简单认定本案属于涉港案件,从而错误适用级别管辖及诉讼时效程序,这样将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意见,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支持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显嘉公司、惠嘉公司、天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2年11月9日,显嘉公司、惠嘉公司依据惠嘉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惠嘉公司、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作为甲方与乙方天合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惠嘉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天合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低压电缆施工合同》以及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天合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对基于其重复支付的工程款8503833.05元、超额支付的1764578.39元及其相关利益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进行互负债务抵扣。起诉标的总额为10268411.44元。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惠嘉公司的投资者为显嘉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本案为具有涉港性质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0268411.44元,根据本院制定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显嘉公司与本案实际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可在实体审理中解决。因此,上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利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