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001号
原告:**,女,200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然,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漫单(中国)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
负责人:胡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强,男,该公司主任。
被告: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楼19、20层。
负责人:陈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赵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兆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