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396号
原告:申丙波,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209。
法定代表人:文娟。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申丙波与被告***、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丙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9.66元,原告申丙波已预交,由原告申丙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