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X4116R。
法定代表人:文娟。
原告***与被告***、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