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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3317号 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枣园村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10号108、1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6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209。 法定代表人:文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璞公司)与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度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璐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实公司、温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璐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向原告履行107985.61元汇票付款义务,并以此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5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仅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电子票据系统背书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558101226320210106814448761,票据金额为壹拾万柒仟玖佰捌拾***角壹分,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5日,原告系票据最后合法持票人,各被告均在票据上背书。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在网银电子票据系统发起线上清算并提示付款,于2021年7月9日遭到拒付,拒付理由为被驳回。为维 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丰实公司、温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住总公司辩称,涉案票据的承兑方为被告丰实公司,出票人为被告丰实公司,因此,相关的责任应当由被告丰实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保单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且数额过高。本案应当追加武汉一笑倾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该公司为涉案票据的背书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应当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我方与被告温度公司签署装修合同,总合同金额为60多万元,后被告温度公司没有钱支付,就向我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允许背书,我方将票据背书给一笑公司,但被一笑公司收取管理费,即一笑公司向我方进行贴现,管理费金额为23500余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璐璞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票据一张,2022年6月17日的汇票信息如下:汇票号码为210558101226320210106814448761,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5日,票据金额107985.6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5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丰实公司,收票人为温度公司,为可转让票据;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6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2021年1月15日,温度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住总公司;2021年2月23日,住总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一笑公司;同日,一笑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璐璞公司。璐璞公司于2021年7月5日首次提示付款,于2021年7月9日被拒付;后又于多次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 璐璞公司主张该票据是因其与一笑公司签订《智能家居产品销售和安装合同》,一笑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给其以支付货款;其提交了《智能家居产品销售和安装合同》《智能家居产品销售清单回执》《转让证明》,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住总公司提交了收付款业务回单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一笑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住总公司支付184483.24元,住总公司于同日将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2105581012263202110106814448737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一笑公司。住总公司主张上述票据与涉案票据转让给一笑公司后,一笑公司在收取了23502.37元的管理费后向其支付了剩余184483.24元。 另查,璐璞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涉案汇票填写内容正确,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住总公司主张其与一笑公司存在民间贴现行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贴现人应为住总公司而非一笑公司。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璐璞公司对涉案汇票的来源、事由能做合理解释,故本院确认璐璞公司为涉案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璐璞公司在案涉汇票提示付款已拒付后,依法有权对作为出票人的丰实公司及作为背书人的温度公司、住总公司追索票面金额107985.61元及从到期日起的利息。关于利息,璐璞公司于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5日提示付款,故其要求自2021年7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7985.61元及利息(以10798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71元,由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