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和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财保55号 申请人:辽宁和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渤海大街西93号124-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XNNAA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10EJ9F7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X4H6R。 法定代表人:文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BYD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和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12.62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辽宁和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和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住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12.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 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