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311号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茅山大道南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医院)诉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章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27536元;2、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违约金22753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门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成章公司承接原告的工程。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成章公司承诺在2018年3月20日前完工,但成章公司在2018年7月5日才完工,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7月5日,共计逾期107天,(425300×107天×5‰,合计227536元),因成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对成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章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工程在2017年11月18日开工,尚未排除施工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下,工程在60日内完工,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2月9日,原告在2018年2月9日知晓其权利收到侵害。同理,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涉案工程在2018年7月5日竣工。说明原告在此日也是知道其权利收到侵害。但原告在2021年11月18日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二、涉案工程有增加工程,工程存在顺延情况。 被告***辩称: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成章公司与***之间的财产并不混同。三、股东是公司破产后才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门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同和医院门安装工程。六、付款方式工期:在满足施工条件前提下,从签订合同收到材料之日起分别在10天、20天内必须完成第三、四层门框安装,所剩工程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工,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工期顺延。七、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延期完工时,应向甲方就延期部分支付违约金,按延期部分的决算价款每日0.3%计算。4、除有正当理由外,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因甲方逾期付款终止合同履行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2018年2月27日,成章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州同和医院门安装工程,现保证一周内完成一层门框安装,十日内完成二层门安装。二十日内完成三、四层门安装。如逾期未完成上述约定安装工程,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5‰罚违约金。 2018年7月7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内容载明,竣工日期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 原告在2022年2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提供工程结算单,显示涉案工程双方结算价款是425300元。 原告提供1、《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拟证明原告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 2019年6月3日《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协议》由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约定:一、工程范围:一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2、五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装修平面图、施工立面图、电器图、给排水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10000元。由乙方在收到预付款10个工作日完成。 2、《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日期是2019年1月24日。内容为: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上述工程……一、项目工程严重滞后的详细情况。二、造成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及违约情况……要求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前回复,如不回复,则保留执行合同的违约条例。2019年1月26日,成章公司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 3、《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惩责任书》。 4、2019年9月23日成章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成章公司委托原告将ICU、手术室工程进度款222000元中代扣材料费及工程款。1、轻质隔墙板材料款,收款人广州市南沙****昇水泥制件厂;2、家具款,收款人江门市柏美家具有限公司;…… 5、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发出的《关于江门成章装修工程亟待完工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负责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项可以验收交钥匙。为此,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复函:1、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务必在11月10号前完成,初验收交钥匙。2、所有贵司负责的医用门及其他用途的门在本院28日前交齐门钥匙。……3、各专业用房的申检、申报配合我方的时间要求,并移交检测、检验报告或相应的批复文件资料,加快办理影像中心、DSA辐射用房控评检测及验收,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2019年12月21日的《关于督促承接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承接我院影像中心等多个专业用房装修工程至今仍未能正常验收移交。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贵公司解决:1、五楼手术室供氧系统泄露问题请在本月23日前完成;2、二氧化碳输送系统的气密检测报告请在本月24日前提交;3、放射诊疗许可证请尽早交付使用;4、影像中心电动大门请在本月25日前修复。 再查明:成章公司另案起诉同和医院要求同和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门安装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书的约定,施工地点是广州同和医院。因此,涉案装修工程涉及医疗机构,故需要成章公司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现成章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故涉案《门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则合同内双方约定的工期还需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故若成章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成章公司签署并承诺的《补充协议书》,成章公司已经自认其没有按时完工,并保证在2018年2月27日起二十日内完工,故被告承诺最终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现成章公司提出工期增加等理由,均不能否认其自身作出的承诺。故本院对成章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现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涉案工程在2018年7月5日才完工。故成章公司逾期竣工108天,原告主张按照107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违约金标准,成章公司承诺按照合同价款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故本院予以调整。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计算。即425300元×107天×0.3‰=13652.13元。 至于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在2019年1月24日发出《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阐明了不放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约金罚则的主张,故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成章公司为一人投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成章公司之间财产不存在混同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院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13652.13元; 二、被告***对上述13652.13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79元,由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6.11元,由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44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