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309号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茅山大道南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医院)诉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章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160000元;2、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违约金1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了成章公司承接原告的工程。成章公司的施工期限应从2018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70个工作日至2019年1月17日完工。但截止至2019年12月3日,原告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成章公司逾期竣工320天(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2月3日共计320天,每天500元,合计160000元),因成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对成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章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交付施工现场未能满足施工条件。二、原告变更了施工图纸。三、土建工程迟迟未能完工并交付被告施工。原告自行聘请的施工方未能开挖相应基坑,直到2019年6月28日,基坑开挖的土建施工还在进行当中,尚未能将施工现场交付被告。被告需要等待土建施工做好挖坑、支护、硬底化才能开工。四、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成章公司与***之间的财产并不混同。三、股东是公司破产后才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八、工期在满足施工条件前提下,签订合同后并经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给乙方之日起计70个工作日工程完工,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工期延期。注:……由乙方原因造成误期的,乙方应赔付甲方额度为人民币500元/天。十一、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延期完工时,应向甲方就延期部分支付违约金,按延期部分的决算价款每日0.3%计算。4、除有正当理由外,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因甲方逾期付款终止合同履行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2018年10月10日,原告向成章公司支付129000元预付款。
2019年7月16日,《验收工程申请书》载明:工程名称:广州同和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已安装完成。原告审查验收意见:本次初验收缺项部分在总验收后款项扣减。
2019年1月24日,《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内容为: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上述工程除《污水设备安装合同》尚未开工外,其余项目工程均不同程度违反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一、项目工程严重滞后的详细情况。二、造成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及违约情况……要求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前回复。2019年1月26日,成章公司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
成章公司提供1、由原告员工签名确认的图纸,拟证明确认图纸的日期。2、照片,拟证明2019年6月28日,基坑尚未挖好,不具备施工条件。3、说明,拟证明因污水,无法检测污水净化设备是否合格。
另查明:原告在2019年12月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告提供1、《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拟证明原告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
2019年6月3日《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协议》由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约定:一、工程范围:一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2、五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装修平面图、施工立面图、电器图、给排水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10000元。由乙方在收到预付款10个工作日完成。
2、《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惩责任书》。
3、2019年9月23日成章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成章公司委托原告将ICU、手术室工程进度款222000元中代扣材料费及工程款。1、轻质隔墙板材料款,收款人广州市南沙****昇水泥制件厂;2、家具款,收款人江门市柏美家具有限公司;……
4、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发出的《关于江门成章装修工程亟待完工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负责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项可以验收交钥匙。为此,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复函:1、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务必在11月10号前完成,初验收交钥匙。2、所有贵司负责的医用门及其他用途的门在本院28日前交齐门钥匙。……3、各专业用房的申检、申报配合我方的时间要求,并移交检测、检验报告或相应的批复文件资料,加快办理影像中心、DSA辐射用房控评检测及验收,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2019年12月21日的《关于督促承接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承接我院影像中心等多个专业用房装修工程至今仍未能正常验收移交。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贵公司解决:1、五楼手术室供氧系统泄露问题请在本月23前完成;2、二氧化碳输送系统的气密检测报告请在本月24日前提交;3、放射诊疗许可证请尽早交付使用;4、影像中心电动大门请在本院25日前修复。
再查明:成章公司另案起诉同和医院要求同和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书的约定,施工地点是广州同和医院五楼三间手术室及ICU洁净装修工程。因此,涉案装修工程涉及医疗机构,故需要成章公司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现成章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故涉案《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则合同内双方约定的工期还需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故若成章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工程的开始日期及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二、被告实际竣工日期;三、被告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理由是否成立;四、若确实存在逾期竣工,则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开始计算工期,即从2018年10月11日开始,工期为70个工作日,即工期截止日期应为2019年1月17日。
对于第二个问题,按照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成章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的《验收工程申请书》,原告验收意见对于缺项的款项在总结算中予以扣减,表明原告认可验收涉案工程。故本院对原告认为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尚未完工的主张,不予采纳。因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完工日的具体日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采纳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完工的事实。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原告在2019年1月24日发出的《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中“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上述工程除《污水设备安装合同》尚未开工外。其余项目工程均不同程度违反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的内容,表明原告发函即为要求成章公司解释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的原因。但本案合同所涉工程虽然没有开工,但原告并未要求成章公司予以解释,也没有申明成章公司违反合同,与常理不符。故在2019年1月14日发函之时,原告默认本案合同所涉工程未开工的事实且没有追究成章公司责任。在此情况下,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广州同和医院300床位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该合同约定的工期等约定。原告现仍然以该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来主张违约金,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58元,由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