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310号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茅山大道南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医院)诉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章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罚款960000元;2、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罚款9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于被告签订《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60个工作日完工。2018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了《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补充合同》,约定最终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成章公司发出《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成章公司复函确认涉案工程延期的事实。2019年5月5日,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罚责任书》,如延期完成,则罚款2000元/天。由于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截止至2019年12月3日原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逾期期限应从2018年8月10日计至2019年12月3日,合计480天,每日2000元,共计960000元。因成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对成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章公司辩称:一、涉案罚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原告不具备处罚权;二、涉案工程连续性增加、变更合同。三、原告多次变更图纸。四、原告医疗器械延迟进行,导致涉案工程迟迟不能完成收尾工作。
被告***辩称: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成章公司与***之间的财产并不混同。三、股东是公司破产后才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三、工程造价按照报价清单所列内容人民币1469629.57元。双方协商同意以1250000元为合同包干价。(包括预评、测评、控评、空调、安装及其他需要设施)。(详见包括但不少于报价表)。七、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甲方3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材料、设备进场后并安装完成达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全部安装完成竣工甲方再付足总合同金额的80%,……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控评完成、取得证照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八、工期:1、在满足施工条件前提下,签订合同后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工程完工,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工期延期。九、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延期完工时,应向甲方就延期部分支付违约金,按延期部分的决算价款每日0.3%计算。4、除有正当理由外,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因甲方逾期付款终止合同履行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2018年6月11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补充合同》约定:一、影像科整体施工进度事宜1、影像科除MR机房施工外,其余各功能科室、操作间、影像科通道、办公室、等候区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2、MR机房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二、超期事宜1、我司与2018年暂借影像科进度款人民币20万元整。2、如成章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满足竣工时间,超期则按暂借款月息9厘收取超期滞纳金。
另查明:原告在2019年12月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江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成章公司。
成章公司提供:1、《现场签证单》,证明在2018年5月4日,增加合同外项目影像科地面混凝土基础。
2、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广州同和医院CT室变更工程》,并备注:工程已完成后变更。
3、原告在确认的图纸,在该图纸上注明“影像科中心按此图最后修改图纸施工11月21日”。
4、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20日、2021年8月6日《现场签证单》证明增加了工程量。
5、原告在2018年12月31日在《首层影像科增加工程平面图》上批注“请装备部核对中标清单,确定合同预算内施工范围及项目”。
6、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两间DSA手术室二次装修增加工程+房屋……2、影像科增加工程及精密空调调补差价……3、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增加工程……4、产房增加工程……。
7、照片,拟证明原告在2019年9月9日之后才运送安装机器。
原告提供1、《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拟证明原告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
2019年6月3日《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协议》由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约定:一、工程范围:一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2、五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装修平面图、施工立面图、电器图、给排水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10000元。由乙方在收到预付款10个工作日完成。
2、《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日期是2019年1月24日。内容为: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上述工程……一、项目工程严重滞后的详细情况。二、造成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及违约情况……要求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前回复。2019年1月26日,成章公司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内容中“二……2、一些是由我司的责任引起工程滞后,例如,影像科项目基本完成、配电箱都已安装,只差配电箱内的开关和界线,我司是这样想:贵司只给与MR(已完成)和CT的型号及配电要求,其他设备型号及用电参数未有而我司未安装开关,等设备到场才同步安装。……五、为确保各项目的如期竣工,我司恳请贵院协助我司如下工作:……2、提供影像科(除CT、MR外)其他准备购入的设备的用电参数,以便我司完成配电箱配电开关手尾连接”。
3、《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惩责任书》。
4、2019年9月23日成章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成章公司委托原告将ICU、手术室工程进度款222000元中代扣材料费及工程款。1、轻质隔墙板材料款,收款人广州市南沙****昇水泥制件厂;2、家具款,收款人江门市柏美家具有限公司;……
5、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发出的《关于江门成章装修工程亟待完工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负责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项可以验收交钥匙。为此,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复函:1、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务必在11月10号前完成,初验收交钥匙。2、所有贵司负责的医用门及其他用途的门在本院28日前交齐门钥匙。……3、各专业用房的申检、申报配合我方的时间要求,并移交检测、检验报告或相应的批复文件资料,加快办理影像中心、DSA辐射用房控评检测及验收,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2019年12月21日的《关于督促承接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承接我院影像中心等多个专业用房装修工程至今仍未能正常验收移交。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贵公司解决:1、五楼手术室供氧系统泄露问题请在本月23前完成;2、二氧化碳输送系统的气密检测报告请在本月24日前提交;3、放射诊疗许可证请尽早交付使用;4、影像中心电动大门请在本月25日前修复。
再查明:成章公司另案起诉同和医院要求同和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书的约定,施工地点是广州同和医院,施工内容是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因此需要成章公司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现成章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故涉案《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则合同内双方约定的工期还需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故若成章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工程的开始日期及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二、被告实际竣工日期及被告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理由是否成立;三、若确实存在逾期竣工,则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补充合同》的约定,成章公司最终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8月10日。
对于第二个问题,按照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2018年10月29日的《广州同和医院CT室变更工程》中备注“工程以完成后变更”,表明原告对于涉案工程部分已完工的又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施工期间不应认定为成章公司延期完工的期间。同时双方在2019年4月19日又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工程合同》,重新约定了增加工程的项目以及金额。在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无法区别增加工程是否对原工程的工期造成影响以及若有影响则需要延迟的期间。故本院综合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6日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中“二……2、一些是由我司的责任引起工程滞后,例如,影像科项目基本完成、配电箱都已安装,只差配电箱内的开关和界线,我司是这样想:贵司只给与MR(已完成)和CT的型号及配电要求,其他设备型号及用电参数未有而我司未安装开关,等设备到场才同步安装。……五、为确保各项目的如期竣工,我司恳请贵院协助我司如下工作:……2、提供影像科(除CT、MR外)其他准备购入的设备的用电参数,以便我司完成配电箱配电开关手尾连接”,在成章公司确认部分是其责任的基础上,结合成章公司复函的日期,双方签订CT室已完工后更改工程的事实,本院酌定给予成章公司延期竣工4个月的违约金罚则。
对于第三个问题,关于延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原告主张按照2000元每日的罚款标准计算。但双方签订的《广州同和医院影像科补充合同》合同书中“我司于2018年暂借影像科进度款人民币20万元整。2、如成章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满足竣工时间,超期则按暂借款月息9厘收取超期滞纳金。”约定,综合对比之下,该条明确约定的是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使用2000元/天的标准,不予采纳。月利率9厘,为每月0.9%,暂借款为20万元,故200000元×9‰×4个月=7200元。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成章公司为一人投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成章公司之间财产不存在混同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院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7200元;
二、被告***对上述7200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65元,由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28.65元,由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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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