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308号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茅山大道南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医院)诉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章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罚款365000元;2、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罚款36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了成章公司承接原告的工程。成章公司的施工期限应从2018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35个日历天至2018年12月3日完工。但截至止2019年12月3日,原告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成章公司逾期竣工365天(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共计365天,每天1000元,合计365000元),因成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对成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章公司辩称:一、涉案罚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原告不具备处罚权;二、涉案工程连续性增加、变更工程。三、原告的医疗器械延迟进行,导致涉案工程迟迟不能完成收尾工作;四、非因被告原因未能及时控评。五、被告已经按时完成了涉案工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成章公司与***之间的财产并不混同。三、股东是公司破产后才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原告(甲方)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乙方)、成章公司(丙方)签订《广州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与丙方签订两间房的防辐射工程施工细节合同,乙方协助甲方拟定相关合同条款。2、甲方对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丙方施工的最终结果不负责……3、甲方向丙方支付辐射工程的所有工程款……二、乙方1、乙方不参与整个防辐射工程的任何施工。……三、丙方1、丙方与甲乙双方签订手术室防辐射工程(DSA手术室和小C臂手术室)施工合同……2、防辐射工程内容包括1、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行政部门审批及检测通过的方式。……四、工程造价310000元……五、工程款支付:甲、乙、丙三方确认同意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乙方出资210000元(此款由乙方委托甲方在乙方原工程款中扣减,同时明确,如因丙方所负责的工程有增加费用,乙方不再承担)。甲方出资100000元。……六、工期以甲方支付给丙方第一次款项起35天内完成所有防辐工程量。七、付款方式1、1期付工程款30%为定金;2、完成并取得该机房防护工程预评估价报告书付工程款10%;3、完成四周墙体、地面及电线电缆沟防护付工程款10%;4、完成风管机天花防护付工程款10%;5、装好两个铅玻璃门及防护门付工程款10%;6、三方约定工程项目完成并经三方初步验收付工程款10%;7、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䚒付工程款17%。八、违约责任丙方工期每推迟一天扣款1000元。
2018年10月29日,原告付款93000元和100000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付款107700元。
2019年1月24日,原告发出《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内容为: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上述工程……一、项目工程严重滞后的详细情况。二、造成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及违约情况……要求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前回复。2019年1月26日,成章公司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中“因申报审批报批程序引起工程滞后:手术室C臂、DSA项目,因要经过环评、预评才能开工,而这项批复属政府部门不是我司所控。我司必须要依法依规程序办事,目的是为后续顺利装机提供程序依据。现DSA环评已通过,DSA与C臂的预评已通过,防护工程已完成,只等防护门安装,而防护门春节前客运到贵院。……”。
被告提交:1、《现场签证单》在2019年2月21日,原告增加了4项工程。在签证单中第2项2工日;第3项目1工日。
2、2019年4月19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工程合同》,约定增加两间DSA手术室二次装修增加工程+房屋(接省机施收尾工程)约41.79万。
3、照片,拟证明原告存在安装设备。
4、《工作回报联络函》,内容为,关于DSA及小C臂环评及控评等事宜:1、环评检测已于11月13日完成,暂定下周会带两位专家去现场验收……2、控评检测也于11月13日完成,检测结果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控评,贵院尚缺以下资料,请尽快提供:医学影像医师1名、放射影像技师1名、内外科医生2名、护士1名。……
原告付款在2019年4月26日支付107700元。
另查明:原告在2019年12月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告提供1、《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拟证明原告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
2019年6月3日《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协议》由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约定:一、工程范围:一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2、五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装修平面图、施工立面图、电器图、给排水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10000元。由乙方在收到预付款10个工作日完成。
2、2018年10月25日成章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兹有佛山市南海区华练装饰材料商行为我司合作单位。因各种原因,我司用其名义签约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旗下广州同和医院五层DSA、C臂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在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施工问题由我司全部负责处理。后续的实际施工也由我司施工。
3、《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惩责任书》。
4、2019年9月23日成章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成章公司委托原告将ICU、手术室工程进度款222000元中代扣材料费及工程款。1、轻质隔墙板材料款,收款人广州市南沙****昇水泥制件厂;2、家具款,收款人江门市柏美家具有限公司;……
5、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发出的《关于江门成章装修工程亟待完工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负责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项可以验收交钥匙。为此,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复函:1、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务必在11月10号前完成,初验收交钥匙。2、所有贵司负责的医用门及其他用途的门在本院28日前交齐门钥匙。……3、各专业用房的申检、申报配合我方的时间要求,并移交检测、检验报告或相应的批复文件资料,加快办理影像中心、DSA辐射用房控评检测及验收,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2019年12月21日的《关于督促承接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承接我院影像中心等多个专业用房装修工程至今仍未能正常验收移交。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贵公司解决:1、五楼手术室供氧系统泄露问题请在本月23前完成;2、二氧化碳输送系统的气密检测报告请在本月24日前提交;3、放射诊疗许可证请尽早交付使用;4、影像中心电动大门请在本院25日前修复。
再查明:成章公司另案起诉同和医院要求同和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书的约定,施工地点是广州同和医院五楼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因此,涉案装修工程涉及医疗机构,故需要成章公司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现成章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故涉案《广州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则合同内双方约定的工期还需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故若成章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工程的开始日期及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二、被告实际竣工日期;三、被告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理由是否成立;四、若确实存在逾期竣工,则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原告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开始计算工期,即从2018年10月29日开始,工期为35日,即工期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12月3日。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并未提交涉案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在此情况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在2019年4月19日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合同》中对于两间DSA手术室二次装修增加工程和防护,金额41.79万元,说明增加的项目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已然超过了《广州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防辐射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的价款。现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增加工程和原工程的施工前后顺序以及区分开来两者所用工期。而在《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的工期,因此,将增加合同所用的工期叠加到原合同中,对于原告并不公平。故在此情况下,本院综合被告确认所涉及工程确实存在延期的情况下,参考原告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占比97%的日期2019年4月26日,本院综合认定被告逾期竣工124天。因此,原告认为应当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作为竣工日期,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告抗辩因原告自身材料、设备问题导致施工延误,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延迟支付工程款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时完工的情况下,原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综合上述论述,本院对被告其他顺延工程的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第四个问题,如上文所述,被告延期竣工124日,关于标准,原告主张按照1000元每日的罚款标准计算。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予以调整。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计算。至于违约金计算基数,本院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即310000元×0.3‰×40天=11532元。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成章公司为一人投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成章公司之间财产不存在混同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院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11532元;
二、被告***对上述11532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92元,由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3.71元,由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48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