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307号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茅山大道南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医院)诉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章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罚款321000元;2、成章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罚款32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了成章公司承接原告的工程。成章公司的施工期限应从2018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70个工作日至2019年1月16日完工。但原告至2019年12月3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日期应视为涉案工程竣工通过验收日期。因此,成章公司逾期竣工321天(1000元/天×321天,合计321000元),因成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应对成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章公司辩称:一、涉案罚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原告不具备处罚权;二、涉案工程连续性增加、变更工程;三、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成章公司与***之间的财产并不混同。三、股东是公司破产后才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三、合同金额中标总价1410000元。七、付款方式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装修工程、广州同和医院洗涤中心装修工程、广州同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分别按以下方式付款:第一期,从双方签订合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第二期乙方完成彩钢板间墙及轻质隔板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总额的20%作为进度款;第三期乙方完成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排气等工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总额的10%作为进度款;第五期乙方完成地面找平层、地胶、瓷砖地面工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总额的10%作为进度款;第六期乙方完成柜子、灯盘安装等工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总额的10%作为进度款;……第九期结算工程总款的3%作为质保金。八、工期在满足施工条件前提下,签订合同并经甲方支付第一笔30%工程预付款给乙方之日起70个工作日工程完工,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工期延期。注:……由乙方原因造成误期的,乙方应赔付甲方额度为1000元/天。……十一、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延期完工时,应向甲方就延期部分支付违约金,按延期部分的决算价款每日0.3%计算。4、除有正当理由外,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因甲方逾期付款终止合同履行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2018年10月10日,原告向成章公司支付423000元预付款。
2018年12月14日《现场签证单》,项目名称:广州同和医院一层感染门诊、洗涤中心及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签证原因:甲方变更;事由:2018年12月13日,甲方变更洁净通道楼梯两侧已安装好彩钢板,原按方正线定位安装好,现改为沿楼梯两侧斜***装彩钢板。
2019年1月3日《现场签证单》,证明原告确认增加了6个项目工程。
2019年1月6日《现场签证单》,证明原告确认增加2项工程。
2019年2月27日《现场签证单》,证明原告确认增加变更工程项目。内容为增加原图纸没有的洁净通道楼梯门且采用双开不锈钢玻璃门;变更污衣分类区外大门为双开不锈钢玻璃门。
2021年8月10日《现场签证单》,原告增加11项工程项目。
2019年1月24日,原告发出《关于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同和医院7项工程项目严重违约延期完成告知函》,内容为:鉴于成章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同和医院影像科防辐射防护工程合同》……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消毒供应中心、洗涤中心设备、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委托采购合同》……上述工程存在……一、项目工程严重滞后的详细情况。二、造成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原因及违约情况……要求成章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前回复。2019年1月26日,成章公司就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作出《复函》中列明“③产房、消毒供应中心各类专业永贵及消洗池、超声设备系统……我司均已付了定金和部分费用,供应商、设备厂房只等我司付完全款才能发货。因我司承接其他公立医院项目,须经过财审程序才能付我司款项,造成我司资金运营困难而引起工程滞后”。
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成章公司签订《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增加工程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增加感染科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增加工程合计5.18万元。
原告支付款项为:2019年1月17日支付423000元,2019年1月29日付款102115元、2019年3月18日付款141000元、2019年4月3日付款141000元、2019年5月7日付款20639元、2019年6月4日付款65000元、2019年7月1日付款65000元、2019年11月20日付款500元。
另查明:原告在2019年12月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告提供1、《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拟证明原告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
2019年6月3日《广州同和医院装修设计协议》由原告(甲方)与成章公司(乙方)签订,约定:一、工程范围:一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2、五至六层包括:医学平面流程布置图、装修平面图、施工立面图、电器图、给排水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10000元。由乙方在收到预付款10个工作日完成。
2、《施工安全及工期完成奖惩责任书》。
3、***《***》、***与原告签订的《关于对***工程度处理原则和办法》拟证明成章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
2019年5月31日,成章公司(***)与原告签订《关于***承包广州同和医院相关工程未完成工程整改通知》,内容为:***承包的广州同和医院一层感染科门诊、洗涤中心、洗衣房及五楼产科、DSA、C臂、设备间的工程还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并载明整改处的图片。……说明:于2019年5月31日前江门成章公司委托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先支付第一笔剩余工程款65000元给***,由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相关协议后且***同时提供已支付工人工资表……给江门成章公司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由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2、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完成及整改工程完成后,通知江门成章公司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共同验收,通过验收后,签署工程验收单后,由江门成章公司委托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将第二笔工程款65000元给***。原告在落款处手写“已按承诺整改或委托其他人整改”。
4、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发出的《关于江门成章装修工程亟待完工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负责的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项可以验收交钥匙。为此,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并及时复函:1、所有装修工程项目务必在11月10号前完成,初验收交钥匙。2、所有贵司负责的医用门及其他用途的门在本院28日前交齐门钥匙。……3、各专业用房的申检、申报配合我方的时间要求,并移交检测、检验报告或相应的批复文件资料,加快办理影像中心、DSA辐射用房控评检测及验收,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2019年12月21日的《关于督促承接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的函》,内容为:成章公司承接我院影像中心等多个专业用房装修工程至今仍未能正常验收移交。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贵公司解决:1、五楼手术室供氧系统泄露问题请在本月23前完成;2、二氧化碳输送系统的气密检测报告请在本月24日前提交;3、放射诊疗许可证请尽早交付使用;4、影像中心电动大门请在本院25日前修复。
2020年6月2日《关于消洗中心工程质量问题的函》,载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合同》到目前为止仍未履行全部合同内容,并且已发现多处墙身尤其是墙角渗水发霉、变质、爆裂等现象,也没有通过上级卫生行政相关部门验收。为此,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来派人浅谈解决……3.甲乙双方例行验收结算事宜。
再查明:成章公司另案起诉同和医院要求同和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书的约定,施工地点是广州同和医院五楼三间手术室及ICU洁净装修工程。因此,涉案装修工程涉及医疗机构,故需要成章公司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现成章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故涉案《广州同和医院感染门诊、洗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装修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则合同内双方约定的工期还需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故若成章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工程的开始日期及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二、被告实际竣工日期;三、被告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理由是否成立;四、若确实存在逾期竣工,则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原告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开始计算工期,即从2018年10月10日开始,工期为70个工作日,即工期截止日期应为2019年1月16日。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并未提交涉案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在此情况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在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未完成工程整改通知单所载明的内容以及原告注明已经整改或委托其他方整改的事实。本院认定在2019年5月31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维修问题,属于被告施工质量以及维修费用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归并入工期延期竣工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认为应当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作为竣工日期,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结合被告回函中陈述的在涉案合同所涉及工程确实因资金问题存在延误,在被告没有证据否认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本院认定被告确实存在延误事实。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告提交的增加工程量问题,但合同中并没有增加工程量可以扣减、顺延工期的约定,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需要待前一个工程完工才可以施工而不可以同时施工。且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如何增加工程量做出了约定,表明双方对此均有逾期。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此作为应当扣减工期理由,依据不足。综合上述论述,本院认定被告延期时间为125天,对被告其他顺延工程的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第四个问题,如上文所述,被告延期竣工125日,关于标准,原告主张按照1000元每日的罚款标准计算。但双方合同书中第十条第3点“十、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延期完工时,应向甲方就延期部分支付违约金,按延期部分的决算价款每日0.3%计算”约定,综合对比之下,该条明确约定的是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使用1000元/天的标准,不予采纳。至于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本院综合考量,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故本院予以调整。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计算。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合同书》中未完成部分的决算价,故本院参照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期工程完工对应的款项并结合原告在应当竣工日期后付款的金额确定计算标准即987000元×0.3‰×125天=37012.5元。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成章公司为一人投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成章公司之间财产不存在混同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37012.5元;
二、被告***对上述37012.5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44元,由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3.98元,由原告广州同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86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