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8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观音坑地段(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259.44元及逾期支付损失(以质保金3259.4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同期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同和医院DSA、C臂、设备间及操作间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同和医院DSA、C臂、设备间及操作间装修工程分包乙方施工;本工程质保金总价5%,自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后保修期结束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质保金款项。201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广州同和医院***工程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质保金为3259.44元。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涉案工程验收通过,故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依照约定应为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质保金,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尚未进行验收,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第1、2、4项及第十一条约定,涉案工程发包方与被告进行全包竣工验收之日起,视为原告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从被告全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起计质保期为壹年。二、原、被告在初步验收时也再次明确以建设单位验收为最终验收意见。原告证据《广州同和医院***工程结算单》最后写明“院方验收后同意工程部意见”,原告对此符合涉案合同关于质保金支付条件的约定并没有任何异议,并作为其证据予以提交,更加印证了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形成。综上,因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尚未进行验收,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以建设单位共同验收为前提支付质保金条件尚未达成。三、因原告目前尚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其诉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已失去基本事实基础,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日,原告(乙方、施工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同和医院DSA、C臂、设备间及操作间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同和医院DSA、C臂、设备间及操作间装修工程(即涉案工程)分包乙方施工;预算单价费用包干价62000元,结算以报价清单单价为准,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暂押质保金总价5%,自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后保修期结束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质保金款项;乙方进场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有工程并经甲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2日内向乙方付款38900元;本工程暂押3100元质保金,自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后保修期结束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质保金款项。十、施工验收、移交、结算: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和计算工程量,甲方对乙方完成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和计算工程量后作出的工程量计算表,但不能作为该项分包工程竣工合格的依据,该项分包工程的结算应当以该工程总包方的竣工验收为依据……。2、如乙方已取得甲方确认的该项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表,且甲方在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后从未要求乙方提出修复、返工、重做的要求的,则该工程发包方与甲方进行全包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视为乙方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4、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和甲方、乙方、业主共同验收。十一、工程保质期:从甲方全包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起计保质期为壹年……;等等。 2019年5月13日,被告签订《广州同和医院***工程结算单》(以下简称涉案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数个工程结算情况,其中:涉案工程实际发生金额为65188.72元,质保金为3259.44元;等。被告在落款栏加盖印章。下方另有人员手写如下内容“院方验收后同意工程部意见”并注明日期“15/52019”。 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下简称涉案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开工日期2019年4月2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7日,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按合同清单;验收意见为:1、按合同清单验收,工程已完成;2、合同范围内墙顶、地验收合格;3、……。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广州同和医院已在经营中;涉案工程实际发生金额为65188.72元、质保金为3259.44元,被告已付清质保金之外的款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本案中,原告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应为无效。鉴于双方已就涉案工程完成结算、竣工验收,现双方对于尚有质保金3259.44元未支付没有争议,争议的是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根据涉案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可知,双方将质保金的支付期限与质保期的责任期限作了约定,对质保金的收取及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并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制,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标准及期限,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属结算条款,故双方应参照适用。结合涉案证明书所载明内容,双方对于验收事项并无争议,且双方庭审中所确认的竣工验收日期即为签订该证明书日期,由此,保修期应至2020年5月17日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3259.4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25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尚未进行验收、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等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259.44元及利息(以325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门市成章医用工程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