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厚能贸易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1941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登路74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厚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802房。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凤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6-1号。
法定代表人:郑载勋。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厚能贸易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广州厚能贸易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10元,减半收取计3745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汤炜明
审判员  王桂江
审判员  赖鹏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