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萱富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19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黄埔区黄登路74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38923N。
法定代表人:黄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垒,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萱富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重庆路与大连路交口南翔汽车城2幢商办综合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52053M。
法定代表人:钱光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47033X。
法定代表人:郑载勋。
第三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9670。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萱富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王桂江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晓萍
书记员张馨尹
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