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513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263N,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发路7号厂房3栋、厂房6栋、厂房8栋、厂房9栋。
法定代表人:徐钰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林,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47033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6-1号。
法定代表人:郑载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946A,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5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士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807058,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清河村清河大街自编9号(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覃海云。
被告:顾泽,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铧建材有限公司、顾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铧建材有限公司、顾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佳施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铧建材有限公司、顾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