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2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232号26层自编2601-2602。
法定代表人:关振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一审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66号第3层309房。
法定代表人:纪乐生。
再审申请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广州市天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监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房实公司提交的天河区电子信访系统2013年4月23日***的信访信件处理信件及***作出的《关于我与***、***签订的情况的补充说明》,可以证明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房实公司代表在与***达成的协议中只是同意***在渔沙坦楼角××4旧屋进行折旧建新,《协议书》是与两家人签订的,应区别对待。(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割裂《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约定,仅仅强调第三条约定,对《协议书》的理解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存在隐瞒其在渔沙坦有房居住的事实,存在欺诈、违法违建的严重违约行为,违反《协议书》第一、二条的约定,造成的损失应由他们自己承担,无权主张赔偿。2.房实公司没有对***、***约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的义务,二审判决认为房实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前没有审核***、***是否有房居住,签约后未对***、***监督,且7年未主张为由认定***、***不违约,没有法律依据。3.一、二审判决认定30万的赔偿金额全是主观臆断,没有证据支持。综上,房实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的诉讼请求,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房实公司的申请再审意见,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房实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30万元赔偿款。
第一,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依***、***的申请向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调取了证据,二审审理期间,房实公司已提交过***作出的情况说明。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符合证据规则。房实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天河区电子信访系统2013年4月23日***的信访信件处理信件及***作出的《关于我与***、***签订的情况的补充说明》可以推翻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案外人***(乙方)和***、许某某(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拆迁房屋后在渔沙坦没有房屋居住,要求在渔沙坦内另一处旧房进行拆旧建新,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拆旧建新房屋的建设工作,保证乙方拆旧建新房屋能顺利完工;乙方拆旧建新房屋的建设面积应不大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有证面积;如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国家按违章建筑拆除的,所有建房经济损失由甲方、广河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房实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房实公司在协议中只是同意***在渔沙坦楼角××4旧屋进行折旧建新,《协议书》是与两家人签订的,应区别对待,不符合协议书的约定。二审法院结合协议书的字面意义和上下文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解释,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实公司主张因***、***有多处房屋、违法建筑而违反《协议书》的约定,不应获得补偿,对此,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认为缺乏理据,不采信房实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第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提供相关《收据》及《收款收据》等证明其建房成本为464962元,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出具的《信访复函》以及天河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尽快解决广河高速拆迁户***信访问题的函》均表明,房实公司承诺解决***、***30万元的赔偿问题。***、***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未超出***、***提供证据证明的建房成本,亦未明显超出建造三层框架结构房屋的合理成本。一审法院对***、***主张的30万元赔偿款的认定已作了充分的阐述,二审予以维持,符合证据认定规则。
综上所述,房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谭甄
审判员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