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官民二重字第1之1号
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何柳。
委托代理人:陈超,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云,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
被告:张涛,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吴瑜琼,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6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中,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1400退还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劲松
审 判 员 吴云益
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