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民三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许文勇、王博,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施国斌,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温州大道铁道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林长珍,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世云,陈超,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白龙寺村***号*栋***号。
上诉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但该刑事判决现是否生效尚无法明确,故本案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何海燕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宋 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