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766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东风东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7104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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