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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哈尔滨市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民初817号之一 原告: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大润发名苑5号楼3**501室。 经营者:***,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江路628号观复国际C3栋1层S5号A01-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哈尔滨市***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8元,减半收取计1485.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05.4元,由绥芬河市建源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赵珊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