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实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64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 被告: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大***宾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三区25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三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大***宾馆(以下简称大***宾馆)、被告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与大***宾馆的劳动关系存续。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4月入职大***宾馆,并与大***宾馆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劳动合同。我于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中意外摔伤,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治疗中,我要求大***宾馆申请工伤认定,大***宾馆经理**以公司有医药费二次报销为由,多次婉拒了我的工伤认定请求,并且大***宾馆于2017年4月25日违法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满时,我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大***宾馆在未提前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我要求法院向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调取***名下从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医疗治疗档案表,向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印章管理处调取大***宾馆的印章批准刻制时间,以**事实。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以北京大**创投资中心大***宾馆[后更名为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大***宾馆]、北京大**创投资中心[后更名为大**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北京大**创投资中心科苑宾馆劳动关系存续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269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与北京大**创投资中心大***宾馆劳动关系存续。大***宾馆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26日我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5685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为:2015年4月,***入职大***宾馆工作,双方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判决如下:确认***与大***宾馆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6日终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所**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的事实一致,认为“二审中***提供的腰椎间盘疾患的医疗证明,均系2019年1月医院出具的,不在本案争议的时间范围内,本院不予采信”,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4日***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为由,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13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与大***宾馆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大***宾馆的劳动关系存续,对大**创公司并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对大**创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第二,***与大***宾馆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经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处理,故***对大***宾馆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综上,对于***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