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4执保289号
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29745.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29745.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