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0637号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6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