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02民初76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62号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YK96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与被告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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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谌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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