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81号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瑞切斯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THUP2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
经营者: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K1Q9C,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粮仓路1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华东。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瑞切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瑞切斯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瑞切斯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