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3176号之一
原告:邗江区阔盛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商贸城。
经营者:张兆明,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粮仓路1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华东,职务不详。
原告邗江区阔盛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邗江区阔盛居建材经营部与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阔盛居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阔盛居建材经营部与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石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杜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