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财保69号
申请人: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8号1栋1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93KG76U。
法定代表人:张海业,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海,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银行账户22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泸州市仲裁委员会交来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市分行开设的账号51×××93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5000费元,由申请人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呼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正义
书 记 员 卢建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