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1062号
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50000元及垫付受理费3643元。在执行过程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88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53643元及执执行费520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