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珩,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8号1栋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肇祖,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文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