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045号
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8号1栋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光海,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建。
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原告四川鑫亿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高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