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7121号之一 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M108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幢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