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7121号
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08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89号4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幢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