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7121号 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08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89号4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幢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