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付海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海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付海欣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付海欣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X号(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付海欣名下车牌号为陕X**的金牛座牌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