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海欣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海欣。******
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海欣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已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付海欣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付海欣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号(不动产权证号:陕(XX)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与案外人共有,故本院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付海欣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