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9号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单葆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11628.00元,本院已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11628.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51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311628.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516元,经约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2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