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238号
申请人:宿州市有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秦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35630346N。
法定代表人:田有才。
被申请人:江苏万帮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QQ7R7Y。
法定代表人:马松柏。
被申请人: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宿州市文化馆**码:91341302MA2MQGDK2P。
法定代表人:张正奇。
被申请人:马松柏,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申请人:张正奇,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有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帮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松柏、张正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有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帮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松柏、张正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帮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松柏、张正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