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彬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2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彬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州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73535813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斌,男,1984年6月20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彬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闫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一审判决目前判处的室外工程并非由上诉人承包,一审目前判处室内及室外两部分均由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彬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6元退还上诉人彬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葆
审判员*磊
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