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彬县挨菲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79号
 
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73538134T。
法定代表人:张民录,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男,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68。
法定代表人:王凤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心怡,女,国治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男,国治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埃菲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52853896Q。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坤,男,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 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02。
法定代表人:王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身份证号码:14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62680B。
法定代表人:张辉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女,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莫佐帮,男,汉族,1961年月26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码:63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女,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埃菲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莫佐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陕西宏达鑫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宝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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