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边北江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9724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19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4UB6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14226.2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编号为ASHZ001Z0120Q005661Y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2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59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常